伦理的基础

为什么一些人认为穷人要被赶出城市?究竟是什么思想让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这样做对吗?对与错的标准又在哪里?

这是一篇探讨伦理学的文章,也是探讨人论的文章。伦理学探讨人当做什么,不当做什么。伦理学探讨是非对错的问题。在我看来,伦理学与人论有很大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某一个基础上来建立我们的伦理学体系。这个基础便是我们的人论:人是怎样的活物?人从哪里来?要往哪里去?

无神论的伦理

有不少人已经指出,这种驱赶穷人的行为背后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达尔文提出了进化论的假说。进化论中“优胜劣汰”是进化必不可少的一个自然选择。从某个角度来看,是“优胜劣汰”这个自然选择造就了人类,大自然最终从低级逐渐进化到高级。所以,“优胜劣汰”是件好事,大大的好事。没有它,就没有人类。

暂且不说进化论只是一个假说而已,达尔文的进化论至少还算是一个“自然选择”。虽然用了“选择”一词,“自然”一词至少把“选择”限定为非人格化的过程。对于达尔文来说,进化论也适用于一个种群内部。所以,他预测,“在未来的某个时期,不是用世纪衡量的那么遥远,几乎可以肯定在全世界人类的文明种族将消灭和取代野蛮种族。”(At some future period, not very distant as measured by centuries, the civilised races of man will almost certainly exterminate and replace throughout the world the savage races.)[1]文明种族如何消灭和取代野蛮种族呢?我们不知道。对达尔文来说,这是一种“自然选择”。但是“自然选择”、“优胜劣汰”的规则是残酷无情的。这是一个成王败寇的世界。

希特勒往前进了一步,他认为犹太人是低等人类。他等不及让“自然”来“选择”。他要帮助自然来选择。所以,他要灭绝所有的犹太人。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在希特勒的思想中已经不是“自然选择”,而是“人为选择”。

不过,如果人在本质上和猿猴若没有区别,那么所谓的“人为选择”也不过只是“自然界”的一种现象。希特勒接受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带来的结果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讽刺的是,诺贝尔奖得主中有约 20% 是犹太人。可是犹太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约 0.2%!犹太人哪里比其他种族更为劣等?!

希特勒的行为在今天是被万人唾弃的。可是,导致他这些行为的岂不是他的思想吗?

我们又是凭什么来唾弃希特勒的行为呢?仔细想想,如果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真理,我们便没有理由来谴责希特勒的行为。试想,希特勒只是在应用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而已!是的,事实证明,希特勒没有成功地消灭犹太人,而且犹太人反而在各个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仅凭这一点,我们还无法谴责希特勒。这不过是个“自然选择”的社会现象,以攻击方失败而告终而已。就像狼群 A 向狼群 B 发动攻击,试图消灭狼群 B。狼群 A 也确实杀死了许多狼群 B 中的狼。但是最后,狼群 A 受到其他狼群(C、D、E 等)的联合攻击,最终狼群 A 的狼王被杀死了。狼群互相攻击,在我们人类看来,不过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现象而已,我们有什么理由谴责狼群 A 的攻击行为呢?我不认为进化论能够给我们提供充分的谴责狼群 A 的理由。根据进化论,我们只能说,狼群 A 的狼王被淘汰了。

当然,这种结论应用在希特勒的身上,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这是极其荒谬的。可是,我们又能够拿什么来说希特勒的作法是绝对错误的呢?

无神论在面对道德问题时,会遭遇很大的困境。它无法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一个好的伦理基础。我们最多只能说,人类的道德行为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个行为准则。每个人都想要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人类社会正是在这种利益的博弈中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行成一套行为准则。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其结果和进化论是差不多的。社会中一些人一旦获得使自己不受伤害的能力,理论上,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肆意地欺凌任何其他人。他们想要打破原来的平衡,形成一个新的平衡。有人会不高兴,也有人会反对。但是又有谁能说他们做错了呢?凭什么说他们错了呢?因为他们伤害了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吗?可是,凭什么说伤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就是错误的呢?优则胜、劣则汰呀!被淘汰的人只能怪自己不够优!这种思想多么可怕啊!

我也很难想像轮回观可以为人的伦理提供一个好的基础。轮回观有善、恶之分,并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好人一生行善,死后可以轮回到更高阶层,恶人行恶,死后轮回到低等阶层。可是——且不说这个轮回是怎么开始的——谁来决定善与恶?谁来报应善与恶?即使一个人一生做恶多端,死后轮回到低等的生命,他若愿意,谁又能说他做错了?更何况,现在又有多少人相信轮回之说呢?

我对传统儒释道的了解极少,所以只能上网搜索相关信息。有幸找到一篇林文庆的文章,讲到“[孔子]的伦理学体系,实际是建立在宇宙自然进化的基础上。”[2]这个结论当然多少有些令人感到惊讶,毕竟进化论作为一个理论,是现代的产物。在林文庆看来,儒家认为“地球与人本身的出现,仅仅只是进化途中的一个阶段,由固定法则所掌控的生生死死,不过纯粹是一种自然现象。所谓的固定法则,如果用语言学中的修辞法或者诗意的方式来表述,就是所谓的天道。”[3]

按照林文庆的说法,这个天道不是一位有位格的神明,它仅仅是一个法则而已。顺天[道]者昌、逆天[道]者亡。可是,基于这个所谓的天道建立的伦理学,有对与错之分吗?首先,谁来鉴定天道是什么?把穷人赶出城市,结果城内人得以安享晚年,穷人困苦流离而亡。请问,那些下令赶人的人是“昌”者,是顺天者吗?那些被抛弃的穷人是“亡”者,是逆天者吗?

在中国,这个“天”常常被“天子”取代。所以,变成了顺“天子”者昌,逆“天子”者亡。可是,中国的历史充满了“天子”如庶人常常犯错的例子。可见,天子不是那个决定对错之人,天子也要受到是非的判断。那么,这个判断的标准从何而来?

老子的道德经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看起来林文庆所说的儒家的天道似乎不是源自儒家,而是源自道家。老子的道是有位格的存在吗?如果不是,看起来宇宙(包括人)基本也就是林文庆所说的“自然进化”的结果。如前面所分析的,我不知道对与错是如何来辨别的。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二哥伊万是一位无神论者。“在他看来,世上任何事情无所不可,今后什么都不应该禁止”。[4]这就是他的伦理。没有神,伦理学失去了根基。
陀氏借拉基津的口来批判这样的无神论伦理学:“如果没有上帝,那人就是宇宙的主宰了。这该多好啊!但如果没有上帝,人怎会讲道德呢?我一直思考着这个问题。因为那样人还能爱谁?感谁的恩?为谁唱颂歌?拉基津笑着说,没有上帝也可以爱人类。嗤!我无法理解”(页 652)。

这是人的困境。人想要成为宇宙的主宰,希望没有上帝。但是若没有上帝,就不再有道德的基础。每个人都只为自己。道德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才会遵守。若没有上帝,人也无法爱人类。

基督教的伦理

拉基津的话反过来看,就是基督教的伦理学。人之所以有道德、有爱,是因为有一位有道德、有爱的上帝,人是上帝造的,有道德的观念,能够去爱。人要按照道德的标准来行事。人必须去爱。

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神。因为神就是爱。(约壹 4:8)

怎样算是道德?如何又算是爱的行动?
以对待寄居的和穷人为例,神在圣经中早已向人显明他的心意: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出 22:21)
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作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出 23:9)
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利 19:10)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 19:34)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 23:22)
所以你们要怜爱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申 24:14)
向寄居的和孤儿寡妇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申 27:19)
不可欺压寡妇,孤儿,寄居的,和贫穷人。(亚 7:10)

寄居之人和贫穷之人是我们爱的对象,而不是欺压的对象。这是爱的伦理;这是有神论的伦理学,基督教的伦理学。人既是所神造,也为神所爱,就当爱神、爱人。对与错,不是人随意定的,也不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对与错的标准在神那里。

另外,在这里,神特别提醒祂的百姓以色列民,他们要怜悯寄居之人,因为他们以前在埃及也做过寄居的。神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自己的过去。我们是靠农民的支持和牺牲才有了现在,今天却要开始欺压农民了吗?

无神论的伦理否定了神,人最多只向人负责。所以,只要人不知,或者知而不报,人就容易放胆为所欲为。而有神论的伦理完全不同。中国有句话叫做“人在做,天在看”,意思是人所做的一切,其他人可能不知道,但是天都知道。对于基督徒来说,人所做的一切,神都在察看。约书亚攻击耶利哥城之时,亚干偷偷地藏了一些财物。约书亚也不知道这件事情。但是神知道,并且最终还是要把他交出来(书 6-7 章)。新约使徒行传第五章也有一个类似的例子。亚拿尼亚和撒非喇夫妻二人变卖钱财后,将一部分藏了起来,把剩下的当作全部交给使徒。但是神知道这件事情。亚拿尼亚夫妇被神惩罚,当场气绝身亡。神是轻慢不得的。

因为相信一位无所不知的神,基督徒最忌讳的事情之一便是假冒伪善,眼前一套、背后一套。虽然基督徒在生活中基督徒也常常伪装,但是如果他是真基督徒,在他的心里会有圣灵的责备,也会有圣经话语的定罪。他一定会为此悔改。否则,神会管教他,也不再听他的祷告。很多人做了坏了,良心不安,拿着钱财建庙拜佛,以为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继续原来的生活。圣经中的神不会接受这种做法。

赛 1:11 耶和华说,你们所献的许多祭物,与我何益呢?公绵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经够了。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悦。12 你们来朝见我,谁向你们讨这些,使你们践踏我的院宇呢?13 你们不要再献虚浮的供物。香品是我所憎恶的。月朔,和安息日,并宣召的大会,也是我所憎恶的。作罪孽,又守严肃会,我也不能容忍。14 你们的月朔,和节期,我心里恨恶,我都以为麻烦。我担当,便不耐烦。15 你们举手祷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们多多地祈祷,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满了杀人的血。16 你们要洗濯,自洁。从我眼前除掉你们的恶行。要止住作恶,17 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

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何 6:6)

神不是只要求人去圣殿朝拜、向祂献贡物就行。神要的是人在日常生活中“止住作恶,学习行善”。公共政策很难两全。但是,在不能扬善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公共政策至少能够保证它最起码的底线——止住作恶。

行为反映了行为主体背后的伦理。公共政策反映了政策制定者的伦理。政策执行者的行为也同样反映了这些执行者的伦理。伦理与人论是息息相关的。无神论的人论无法为伦理的对错提供坚固的基础。没有上帝,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人世间不过是一场权力的游戏,强权者说:“我就是(立)法(之)王,我就是王法。”对与错,都是强权者说了算。弱者只能寄希望于强者的同情。
但是基督教的伦理不是这样。神的眼目看顾一切受欺压的。

诗 10:13 恶人为何轻慢神,心里说,你必不追究。14 其实你已经观看。因为奸恶毒害,你都看见了,为要以手施行报应。无倚无靠的人,把自己交托你。你向来是帮助孤儿的。……17 耶和华阿,谦卑人的心愿,你早已知道(原文作听见)。你必预备他们的心,也必侧耳听他们的祈求。18 为要给孤儿和受欺压的人伸冤,使强横的人不再威吓他们。

恶人,是在为自己积蓄忿怒(罗 2:5)。

人若相信自己是照着神的形象所造,他的伦理学才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在神的面前,人人生而平等。人没有资格欺压他人,却有责任怜恤他们中间的贫穷、软弱之人。对与错、是与非的标准不在人的手中,而在神的手中。人绝不可以为所欲为。最终,人要为着自己所做的,或善或恶,接受神的审判。

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当人看的时候,他才是人。当一个人去爱邻舍的时候,他才在做人。

[1] Darwin, Charles. The Descent of 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201.
[2] Lim, Boon Keng. “Essays of Lim Boon Keng on Confucianism.” In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translated by ChunBao Yan, 41–61. New Jersey: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2014, p. 55.
[3] 同上。
[4] 荣如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页 765;参页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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