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们的神学建立在圣经之上

2018 年 8 月 1 日,教皇批准了《天主教教理》第 2267 号关于死刑的新文本。新文本内容如下:

 

“长久以来,合法当局在完成了合法程序后便诉诸死刑,这被认为是一种对某些罪行的严重性作出恰当的回应,是可接受的手段,即使方法极端,却使公益受到保护。

今天,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即使犯了极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该失去他的人性尊严。此外,已经出现一种对国家刑罚意识的新理解。总之,迄今已经发展出更有效的监禁系统,以保障公民受到应有的保护,但同时也不能断然拒绝给罪犯自新的机会。

因此,教会依照《福音》的教导,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残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严’,同时决心致力于在全世界废除死刑。”

 

修改前的版本是这样说的:

“假设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责任已完全被确定,教会的传统训导并不排除诉诸死刑,但只要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借以有效地保护人命,免受不义侵犯者之害。

如果非杀伤性的方法足以卫护人们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权者只应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

事实上,今日由于国家具有各种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再逞,而不至于决定性地剥夺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绝对必须处决罪犯的个案就「十分罕见,即使并未完全绝迹」。”

 

把修改前和修改后的版本做个对比,可以发现,老版本是肯定死刑的合理性的,只是强调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 “卫护人们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权者只应采用这些方法”。但是新版本则明确提出(天主)教会表明 “死刑是不能接受的”, “同时决心致力于在全世界废除死刑”。

 

我们在这里关心的主要是教庭在死刑问题上做出改变的原因和理由。

首先让我觉得比较困惑的是,新版本做出改变的原因似乎和大众的看法改变有关。因为新版本说: “今天,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即使犯了极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该失去他的人性尊严。此外,已经出现一种对国家刑罚意识的新理解。” 这段话,不得不令人联想,教庭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不赞同死刑而开始改变自己的立场。

不过,下面一段又好像做出了澄清, “教会依照《福音》的教导,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残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严’”。这段话,至少可以表明教庭是根据《福音》的教导(而不是根据大众的看法)做出改变。

我不知道教庭是如何定义“福音”的。我所能想到的是耶稣基督拯救罪人的福音和整本圣经两个可能性。前者的定义比较狭窄,我也想不出光凭耶稣基督拯救罪人的福音怎么就可以推出应当废除死刑。所以,我想主要谈第二个可能的定义,即整本圣经。

如果从整本圣经来看的话,教庭的这个更改问题就很大了。圣经不但支持死刑,更是告诉我们死刑是神亲自设立的,而且理由和教庭反对死刑的理由几乎是一样的!

创 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教庭反对死刑的理由是基于人的 “不可侵犯性和尊严”。我不知道这里的 “不可侵犯性”是指什么。我完全同意人是有 “尊严”的。人的尊严从何而来呢?是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的。所以,我暂且把两者视为同样的理由。有意思的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教庭的结论和圣经的教导是完全相反的。

神认为谋杀者要付上生命的代价,因为谋杀者杀了按着神的形象所造的人。所以,死刑是刑罚。死刑是针对已经犯下的罪,而不是为了预防以后将要犯的罪。但是教庭却撇开受害者和罪行本身,仅仅定睛于以后的潜在受害者和犯罪者本身: “迄今已经发展出更有效的监禁系统,以保障公民受到应有的保护,但同时也不能断然拒绝给罪犯自新的机会。”

同样是针对人的尊严(神的形象),神看到的是那无辜被害者的尊严(神的形象),而教庭却只看那加害者的尊严,视之为 “不可侵犯”。

“人有尊严”本身是从圣经而来的神学,但是当我们应用这个神学的时候,要非常小心。一不小心,就容易脱离圣经,甚至得出与圣经的教导截然相反的结论。

 

可能有人会说,现在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几个国家都是名声不怎么样的国家。如果支持死刑,是否会造成这些国家更加肆无忌惮地执行死刑?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首先我们还是要思考,我们支持或者反对一件事情,是基于圣经的教导,还是撇开圣经只看现状?其次,我也同意,任何条例都有可能被人滥用。而且死刑若是被滥用,后果往往是无法弥补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反对死刑的理由。我们应该对死刑的应用非常小心。

在我看来,死刑的问题和战争的问题有些类似。战争可能会死更多的人。因此,西方教会发展出了“正义战争论”,不反对战争,却尽可能地限制战争。我们不反对死刑,却应尽可能地限制死刑执行的条件,防止它被滥用。

 

总之,我们的伦理要建立在对的神学之上,同时,我们的神学也要牢牢地建立在圣经之上。一旦神学和圣经脱节了,就容易犯教庭这样的错误。事实上,教庭已经犯过不少这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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